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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林海岳与金永满、陈菊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岳,金永满,陈菊琴,浙江金满投资有限公司,陈祝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132号原告:林海岳。被告:金永满。被告:陈菊琴。被告:浙江金满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永满,执行董事。被告:陈祝伟。原告林海岳与被告金永满、陈菊琴、浙江金满投资有限公司、陈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海岳诉称:被告金永满和被告陈菊琴系夫妻关系,被告于2007年11月2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5000元,2008年2月1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2008年5月2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息2%计算,借款时间为一年,由被告浙江金满投资有限公司、陈祝伟提供保证担保。2009年4月1日被告重新出具了借条,并约定利息按月息1%计算,按季支付,于2011年12月30日前归还,由被告浙江金满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25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截至2015年5月30日止为127500元,之后的利息按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海岳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跃飞人民陪审员  吕红英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