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刑初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卫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仙桃刑初字第00480号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卫,无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4月6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贰仟元。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5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卫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治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4日下午,被告人刘卫在广州海珠区一网吧以7000元价格购得240.31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刘卫携带该毒品乘车于4月6日到达仙桃市长途汽车站。下午5时许,被告人刘卫用郭伟的身份证登记入住仙桃市城区宏达路豪门宾馆308房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在该房查获刘卫藏匿在床头柜下面的毒品。2015年4月21日,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卫所持有的毒品检验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许某、邓某的证言;仙桃市公安局检查证据保全清单、现场照片、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办案说明;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武公禁毒技检字(2015)第JDW40号毒品检验鉴定书、仙桃市公安局刘卫涉毒案案件毒品称量记录及检材记录;仙桃市公安局仙公(龙)行决字(2015)6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仙公(龙)行强戒决字(2015)8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刘卫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卫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达240.3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卫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卫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6日起至2025年4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涉案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张云审判员傅章雄人民陪审员陈新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殷翩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