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催字第1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北京福运双至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福运双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催字第10455号申请人北京福运双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12层1201内12708.法定代表人崔玉,经理。申请人北京福运双至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10501130/07025538号银行转账支票(出票人为北京滇之辉餐饮有限公司,金额为伍万陆仟贰佰陆拾叁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12日,收款人、用途未填写,支付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南环路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福运双至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冯玉国审 判 员 刘桂林代理审判员 王丽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商游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