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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祝优优、贺春寒等与宁海县小指勾物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祝优优,贺春寒,张依丽,宁海县小指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保字第54号申请人:祝优优,农民。申请人:贺春寒,农民。申请人:张依丽,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君品,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婷婷,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宁海县小指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金工路31号。法定代表人:杨晓红,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宁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同年9月8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名下车牌为浙B、浙B、浙B、浙B、浙B、浙B的中型厢式货车5辆(保全价值为25000元),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宁海县小指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浙B、浙B、浙B、浙B、浙B、浙B的中型厢式货车5辆(保全价值为2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游仲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徐 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