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9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福建省融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汇恒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995-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融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福清市融城永昌路。法定代表人郭某。被执行人福建汇恒实业有限公司,住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翁某。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融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汇恒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被告福建汇恒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州福建省融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和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191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被告福建汇恒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4650元。因被执行人福建汇恒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按判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融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福建汇恒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4月2日将被执行人福建汇恒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台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旭东审判员 林良松审判员 钱苏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闽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