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3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3715号原告邵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师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秀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