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商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郝传宝与蒋兴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347号原告郝传宝,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济南历下宝润架管租赁站个体业主,住济南市。被告蒋兴成,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杨文鱼,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禹城市禹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法定代表人邢冯燕,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传宝诉被告蒋兴成、杨文鱼、禹城市禹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传宝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郝传宝撤回对被告蒋兴成、杨文鱼、禹城市禹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传宝撤回对被告蒋兴成、杨文鱼、禹城市禹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0元,减半收取1080元,由原告郝传宝负担。审 判 长 闫秋芹人民陪审员 赵书静人民陪审员 李洪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董玉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