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魏荣兵与郑永香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653号申请执行人魏荣兵,住江西省贵溪市。被执行人郑永香,住江西省资溪县。申请执行人魏荣兵与被执行人郑永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广民一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代偿款11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3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永香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3)广民一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游来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