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诸城龙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金法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龙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金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民初字第880号原告诸城龙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丽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清娟,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法。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龙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法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诸城龙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金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彩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