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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安徽亚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亚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392号原告:安徽亚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邬新胜,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开胜,公司员工。被告:安徽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王昕,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亚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委托人丁开胜名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亚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徽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二、查封丁开胜所有的皖N×××××丰田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晓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