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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3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崔珂寒与王希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珂寒,王希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3740号原告崔珂寒。法定代理人崔洪秀。法定代理人苗秀菊。委托代理人李传华,临沂兰山金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希峰。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通达南路与双月路交汇处西南侧。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珂寒诉被告王希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珂寒撤回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珂寒负担。审 判 员 刘瑞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