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6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重庆博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万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博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万洋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6012号原告重庆博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鸿汽车交易市场内A区2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8624472-X。法定代表人阮祠洪,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陆虎,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杜江,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洋,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从事运输业,住重庆市垫江县三溪乡垫涪街1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810037998。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博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万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万洋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博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万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博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万州运输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光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