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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民初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高翔与丁芳、陶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翔,丁芳,陶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1743号原告高翔。被告丁芳。被告陶奕。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翔诉被告陶奕、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翔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陶奕、丁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翔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高翔已预交),由高翔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可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