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民初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高翔与丁芳、陶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翔,丁芳,陶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1743号原告高翔。被告丁芳。被告陶奕。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翔诉被告陶奕、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翔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陶奕、丁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翔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高翔已预交),由高翔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可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