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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行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季XX诉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河区大队撤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皇行初字第176号原告季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XX街***号XXX。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河区大队,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218号。法定代表人田春雷,该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陈国兴、刘福义,系辽宁诚信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季XX诉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河区大队撤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XX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曲 娟审 判 员  车永福人民陪审员  孙 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安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