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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23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邮行与宋洪雷于鹏华李广强李茜魏见龙常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36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28号。代表人徐伟,行长。被执行人宋洪雷。被执行人于鹏华。被执行人李广强。被执行人李茜。被执行人魏见龙。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20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洪雷、于鹏华、李广强、李茜、魏见龙、常云的银行存款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敬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会军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聊东执字第236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28号。代表人徐伟,行长。被执行人宋洪雷,男,1983年4月29日生,汉族,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街道周庄村,身份号码:372501198304291114。被执行人于鹏华,女,198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宋洪雷之妻,身份号码:371502198705100409。被执行人李广强,男,1981年3月19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张炉集镇李双阵村,身份号码:372501198103196831。被执行人李茜,女,1982年9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广强之妻,身份号码:372501198209091149。被执行人魏见龙,男,198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花园南路24号内1号楼2单元504室,身份号码:371525198510083017。被执行人常云,女,1986年9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魏见龙之妻,身份号码:37152519860906414X。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20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洪雷、于鹏华、李广强、李茜、魏见龙、常云的银行存款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于敬斌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李会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