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民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曾祥凤、李春燕与翁国芬、赵仕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祥凤,李春燕,翁国芬,赵仕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民保字第148号原告曾祥凤,女,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原告李春燕,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被告翁国芬,女,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被告赵仕财,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祥凤、李春燕与被告翁国芬、赵仕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祥凤、李春燕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翁国芬、赵仕财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原告用曾祥凤所有的住宅一套,李春燕所有的住宅一套提供担保。经查,被告赵仕财在珙县巡场镇有92-1幢房屋一栋(产权证号000082**号,其中商业用房83.29平方米、成套住宅495.75平方米),该房已在中国工商银行珙县支行抵押贷款20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曾祥凤、李春燕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仕财所有的位于珙县巡场镇92-1幢房屋一栋(产权证号000082**号,其中商业用房83.29平方米、成套住宅495.75平方米),交由被告赵仕财管理使用,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变卖、赠予,不得设定他项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富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 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