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2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旅顺水师营街道小南居民委三里桥居民组诉马继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旅顺水师营街道小南居民委三里桥居民组,马继国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2228号原告旅顺水师营街道小南居民委三里桥居民���负责人张明德,系该居民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魏军。被告马继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旅顺水师营街道小南居民委三里桥居民组诉被告马继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旅顺水师营街道小南居民委三里桥居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100元,共计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潘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