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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商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沂源县润丰农业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与山东沂源大华永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源县润丰农业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山东沂源大华永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初字第686号原告沂源县润丰农业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泰薛路东首热电厂对过。法定代表人张启堂,董事长。被告山东沂源大华永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古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源县润丰农业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沂源大华永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沂源大华永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沂源县润丰农业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40元减半收取94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云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崔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