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民初字第2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2910号原告魏某某,女,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农村居民。被告缪某某,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130元,应退65元)。审判员 唐学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天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