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商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郭延文与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延文,姜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商初字第531号原告:郭延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能鹏。被告:姜明,原告郭延文与被告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能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6日,我与被告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一份,被告以60000元的价格购买我的拖盘车一辆,签订合同当日被告仅支付10000元购车款。余款50000元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10月6日双方签订买卖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车牌号为蒙H×××××挂车盘以60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同时还约定了从2014年10月6日起,首付壹万元。下欠五万元,每月付壹万元,到2015年3月7日全部付清。如违约按欠款之日起到还款之日每月每元伍分利息计算。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郭延文现金伍万元正(50000元),约定从欠款之日起到还款日每月每元5分利息”。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的拖盘车,并签订买卖协议。双方形成买卖关系,在协议中双方约定了价款及违约责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书写欠条,能够证实其欠原告购车款5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购车款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计算方式,故被告违约后应当向原告支付2014年10月6日至2015年9月7日止,共计27500元的违约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明支付原告郭延文购车款50000元。二、被告姜明支付原告郭延文违约金27500元。以上一、二项合计775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飞人民陪审员  刘同安人民陪审员  陈 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朝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