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民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唐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讷民初字第1398号原告唐XX,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讷河市拉哈镇。被告张XX,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讷河市拉哈镇。原告唐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镇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XX,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XX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7月登记结婚,婚生一名子女,婚后常因琐事吵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XX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7月登记结婚,婚生一名子女,婚后有时因琐事吵架,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明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因原告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镇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