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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4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包天明与陕西嘉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西京西铝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天明,陕西嘉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西京西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4129号原告包天明。被告陕西嘉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陕西嘉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超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山西京西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天明与被告陕西嘉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西京西铝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天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天明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天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5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予以退还。审判员 田 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曼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