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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与邓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邓文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824号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住所地广水市××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刚该行不良资产贷款经营部员工。被告邓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邓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永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新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