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执恢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红与王萍、曲保粮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恢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王红。被执行人:王萍。被执行人:曲保粮,系王萍之夫。王红诉王萍、曲保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518号民事调解书、(2013)新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要求恢复对(2012)新民初字第518号民事调解书决书的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13794元,已执行1379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要求恢复执行的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518号民事调解书决书中所确定的13794元债务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晓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