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二初字第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夏本全与王亭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本全,王亭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772号原告:夏本全,男。被告:王亭,男。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原告夏本全诉被告王亭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罗年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