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尊帮与刘良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尊帮,刘良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王尊帮。委托代理人吴解平,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兴超,江苏菱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良胜。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3号楼。法定代表人郑晓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尊帮诉被告刘良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尊帮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尊帮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王尊帮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尊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2元(已减半收取),由王尊帮负担。审判员  许道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许 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