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宣民初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甄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宣民初字第1876号原告:甄某某,女,汉族,齐河县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齐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甄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