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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沈阳市某某建材经销处与铁岭某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郭某某、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某某建材经销处,铁岭某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郭某某,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372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某某建材经销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铁岭某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郭某某,男。被执行人:纪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某某建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铁岭某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郭某某、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铁岭某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郭某某、纪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铁民一终字第006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邢志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