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易某某与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971号原告易某某,女,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爱香,女,1955年2月6日出生,系原告易某某的母亲,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祝青,绥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成某某,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与被告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审判员 钟晓月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菲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