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执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宋西友、姬红君与张明、杨化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蒙执字第873号申请执行人宋西友,农民。申请执行人姬红君,居民。被执行人张明,成年。被执行人杨化勇,成年。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蒙民初字第23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明、杨化勇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明、杨化勇在蒙阴县蒙阴镇南竺院村有土地使用权一处(土地证号:蒙城集用(2000)字第49**号、地号:01/055/041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明、杨化勇所有的位于蒙阴县蒙阴镇南竺院村的土地使用权一处(土地证号:蒙城集用(2000)字第49**号、地号:01/055/0417)。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戚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晓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