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市执字第8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岩与临沂市兰山区品润商贸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岩,临沂市兰山区品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829-2号申请执行人张岩,男,1978年6月10日生,汉族,济南客运段乘务员,住济南市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品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岩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品润商贸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作出的本院作出的(2014)市商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中国银行临邑分行帐户,经查询车管、房管等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市商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郝雅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