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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覃继新故意伤害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继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849号罪犯覃继新,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壮族,广西柳江县人,初中文化,原住广西柳江县。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16日作出(1999)柳市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继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8日以(1999)桂刑核字第245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2001年11月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6月8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07年3月、2011年1月、2012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计三年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覃继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覃继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获优秀学员。自2012年9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1.04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继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继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