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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杜洪儒与被告孙宁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洪儒,孙宁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842号原告杜洪儒,住河北省望都县。委托代理人王国栓,住河北省望都县。系原告杜洪儒之夫。被告孙宁宁,住河北省望都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百花西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洪儒与被告孙宁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需做伤残鉴定,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进平二○一五年九月八书记员  牟海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