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平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刘琼瑞与韦国兴离婚纠纷一审平定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平民初字第84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562X。委托代理人梁伟新。委托代理人何玉桂,化州市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韦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8563。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缴交。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谢冠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