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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农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文与被告李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文,李金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农民初字第61号原告李玉文,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被告李金鹏,男,汉族,甘肃农垦黑土洼农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文与被告李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玉文不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同时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宗晓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