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子泰实业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子泰实业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3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子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东成,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姚贵平,行长。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子泰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子泰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