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民初字第02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李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2049号原告: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乙。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肖小月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