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443号-2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徐国平与陈玉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平,陈玉柱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443号-2原告徐国平。被告陈玉柱。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平与被告陈玉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国平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国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此款已由徐国平预交),由徐国平负担。审 判 长 王莉娜代理审判员 程加干人民陪审员 秦迪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陆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