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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邵必来与邓其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必来,邓其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1049号申请人:邵必来,男,1950年6月18日生,居民,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邓其芹,女,1969年7月11日生,居民,住六安市金安区。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邓其芹至今未有给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邓其芹因在交通事故而取得的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支付的赔偿款人民币272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恩涛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付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