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鲍加礼与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加礼,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鲍加礼,男,彝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执行人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丁光杰,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和仲执审他字第19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民工工资保证金42万元,安全措施费60万元,共计10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秦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