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97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7日审结。该案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依据(2014)南商初字第302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长 李 光审判员 许 毅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