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巨民初字第2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彭爱华与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李延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初字第2725号原告彭爱华,女,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李建平,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鹏,山东君诚仁和(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福豪,山东君诚仁和(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延春,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委托代理人李宗福,山东天地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爱华与被告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李延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爱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李延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爱华撤回对被告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李延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彭爱华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魏俊玉人民陪审员 时 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马亚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