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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执民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汪礼平与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汪礼平,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970号申请执行人:汪礼平。被执行人: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朱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礼平与被执行人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2015)甬北民初字第00479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变现执行,其名下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970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乃洪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