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坤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坤特建材有限公司,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坤特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37586-6,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和燕路289号锦华大厦1104室。法定代表人刘志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杰,男,汉族,1979年1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南京坤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2013)栖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询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张杰名下无银行存款,名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438号城市绿洲花园6幢3单元106室房产已被法院依法处置,名下车辆苏A×××××已被本院查封(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为2017年2月28日),被执行人张杰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张杰加入征信失信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3)栖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长 杨 军执行员 林志栋执行员 朱 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丁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