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西执字第3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袁顺利申请执行王国民、王贝、冯艳丽婚约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365-1号申请执行人袁顺利,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王国民,男,196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王贝,女,199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冯艳丽,女,1966年3月7日生,汉族,住西华县。袁顺利诉王国民、王贝、冯艳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周民终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国民、王贝、冯艳丽偿还申请人袁顺利彩礼款59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国民、王贝、冯艳丽外出无下落,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周民终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庆宏审 判 员  郭永刚代理审判员  郭智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许 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