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汪新龙与赵安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新龙,赵安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汪新龙。被告:赵安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新龙与被告赵安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新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新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汪新龙负担。审判员 夏姗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永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