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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汪新龙与赵安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新龙,赵安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汪新龙。被告:赵安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新龙与被告赵安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新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新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汪新龙负担。审判员  夏姗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永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