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冯玉卿与李淑英、李书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卿,李淑英,李书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586号原告冯玉卿,无业。委托代理人李海英,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淑英,矿务局医院退休职工。被告李书强,冀中能源装备集团邢台市机械厂职工。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付志涛,冀中能源装备集团邢台市机械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玉卿诉被告李淑英、被告李书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玉卿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玉卿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玉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冯玉卿承担。审 判 长 刘静宇人民陪审员 吕晓静人民陪审员 张文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永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