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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4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德主、卢顺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德主,卢顺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443-1号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645432-4法定代表人程中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世刚。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程德主。被告卢顺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德主、卢顺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程德主、卢顺霞在银行存款44649.41元,并已提供担保。如果申请错误,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赔偿被告程德主、卢顺霞因保全遭受的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程德主、卢顺霞在银行存款44649.4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建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罗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