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仁民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姜维六与秦林光、钱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维六,秦林光,钱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仁民初字第00450号原告姜维六。委托代理人王学芹。被告秦林光。被告钱美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维六与被告秦林光、钱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维六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维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严小飞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