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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张海全与刘艳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全,刘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全,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艳芳,女,1967年7月2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41号调解书,于2015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人刘艳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丈夫单海丰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佳木斯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尚未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艳芳丈夫单海丰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佳木斯管理部尚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14185.00元扣划到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账户,此款由申请执行人张海全出据领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德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 邹 陆 更多数据: